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7〕70號)(以下簡稱“《通知》”),本市企業2017年1月1日以后申領養老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如下:
no.1
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
1992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
1993年1月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
no.2
基本養老金的組成部分
基礎養老金﹦
本人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按照本人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確定。其中,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的繳費工資指數統一按照1.0計算;1993年至2010年的繳費工資指數低于1.0的,按照1.0計算;2011年至2013年的繳費工資指數分別按照不低于1.0、0.85、0.75計算。
個人賬戶養老金﹦
本人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確定。
過渡性養老金﹦
本人1992年底以前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2%
+
本人辦理基本養老金申領手續時1993年到1997年5年內個人賬戶儲存額對應的“虛賬實記”總額除以120
注:
為確保《通知》實施前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有序銜接,凡按照《通知》規定計發的基礎養老金、根據本人1992年底以前視同繳費年限計發的過渡性養老金,高于原辦法計發標準的部分,分別按照一定比例計發。
來源:上海社保